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与法院密切沟通,怀揣儿时在沟渠里玩耍的美好回忆向被告人释法说理……当非法倾倒化工废水的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尽最大努力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时,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海涛觉得一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和关键问题,不仅事关党的使命宗旨,也最普惠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彰显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生态修复国家埋单”老大难问题的决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该制度的确立,对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在立法供给不足、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的现实面前,检察机关在践行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有着怎样的探索实践,又有哪些办案启示?记者进行了深入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