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或走访形式提出的控告、申诉、举报、投诉。
二、来访人以走访形式到本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本院设立的接待群众来访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储物柜内,
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填写《来访登记表》按先后顺序等候接访,拒不遵守的不予登记接谈。
五、来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无理取闹、纠缠和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七、接待完毕应即返工作(生活)地,不得滞留本院。
八、严禁用钱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接待人员。
九、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