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作为办案组织和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织形式,集体学习是强化检察委员会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举措,隆安县检察院把加强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作为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方面,及时组织集体学习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11月9日下午,隆安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委会,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由第一检察部主任韦欢同志授课,该院全体检察委员会委员参加学习。
学习会上,韦欢同志分别从基本案情、办案要旨、控辩焦点以及指导意义等方面对案例进行了解读,特别是对案件的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解读。
最后,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闯表示,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今后的办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作用,要进一步增强案例意识,抓好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运用,坚持做到选好用好指导性案例,让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