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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时间:2024-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审结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卢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卢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梁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相关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应将雷某某退出的3000元,按比例退还给程来凤2000元、王晓会1000元;卢某甲退出的12000元,按比例退还给吴常苏4500元、余福春7500元;李某某退出的14880元,按比例退还给孙艳静4880元、康玉萍10000元;卢某乙退出的5000元,按比例退还给王淼5000元;马某某退出的8897元,按比例退还给张军3000元、刘旭莲3897元、刘秀红2000元;黄某某退出的8888元,按比例退还给徐凤8888元;梁某某等2人退出的13500元,按比例退还给欧阳惠珍6000元、苏燕华7500元;林某某退出的13249.5元,按比例退还给徐小勤13249.5元。经调查和多方查找,至今无法联系到程来凤、王晓会、吴常苏、余福春、孙艳静、康玉萍、王淼、张军、刘旭莲、刘秀红、徐凤、欧阳惠珍、苏燕华、徐小勤,或上述人员不愿认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相关十四名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隆安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人认领,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日期: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

联系电话:0771-6672792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隆安县城厢镇平安街3号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532799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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