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审结滕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滕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根据不起诉决定书,应将滕某甲退出的27200元,按比例退还给彭庆24200元、李世英3000元;滕某乙退出的1798元,按比例退还给王兰琼100元、丘翠环849元、郭淑贤473元、张小娴208元、李微微168元;甘某某退出的9864元,按比例退还给郑敬杰5100元、李宁2876元、郭淑贤1888元。但经调查和多方查找,至今无法联系到王兰琼、丘翠环、郭淑贤、张小娴、李微微、李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相关六名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隆安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人认领,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日期:2026年4月2日至2026年10月2日
联 系 人:黄检察官
联系电话:0771-6652110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平安街3号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532799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2日